【曝光】禅城典型违法案例(32)

发布时间:2024-01-05 03:02:31  来源:江南体育综合全站入口

  2017年4月7日,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湾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佛山市禅城区富顺华卷闸五金机械厂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区安监局石湾分局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5年9月22日,位于禅城区华远东路东侧、深宁路北侧的巨和金融产业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自然合伙人(袁某、张某)将承包的巨和金融产业服务中心外墙清洁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余某和段某(死者),准备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分包协议。当天上午8时许,有人发现段某侧卧在巨和金融产业服务中心C区E座北墙地上,随即拨打了110和120,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经现场勘查后分析:段某在五楼天台上利用两个载满水的塑料罐的把手作为悬吊人身重量的固定物,而他本身的重力超出塑料水桶把手的承受力,导致塑料水桶把手断脱,使其高空坠落死亡。

  1.段某安全意识淡薄,对自身安全工作大意、侥幸,应急保护措施不当,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袁某、张某,两人均无工商从业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佛山市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袁某、张某,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佛山市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袁某、张某,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袁某、张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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