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315投诉案例之五 商家欺诈需返定金

发布时间:2024-03-19 10:55:29  来源:江南体育综合全站入口

  2011年11月20日,芝罘区刘女士在某品牌榻榻米家具店预订了榻榻米地台、落地柜、推拉门、草席、矮桌等家居用品,当场签订合同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全部家居用品预算费用约15000元。11月23日经销商测量过刘女士家中房间,开出了一份报价达18000多元的价格清单。刘女士比对前后两份报价单发现:在地台、落地柜、推拉门尺寸无显著差异前提下,落地柜的造价比预算的费用多出2000多元,预算中没有的推拉门滑轨、把手等五金配件也列出800多元费用,刘女士认为经销商前后报价差距太大,提出解约,要求经销商退还定金,经销商以刘女士违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消协工作人员于11月28日受理了刘女士的投诉,并就投诉事项约见双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了解。经销商对前后报价不一致情况辩解说,落地柜式样默认为单层门,他们按照刘女士要求把落地柜拉门设计为上下两层独立式样,就产生上柜体隔板、柜门的材料费;再是推拉门的滑轨、把手等五金部件费用不含在推拉门、落地柜报价中,须另行结算。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经销商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时隐瞒了部分事实,未向消费者说明选择壁柜式样、推拉门的五金配件等需要另外收费事项,使消费的人产生错误的理解,应付全部责任。经过调解,经销商为刘女士退回了2000元定金。

  此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最终报价单中增加的价款是不是合理,即经销商是不是真的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我国《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解决的方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此案中,经销商后来增加落地柜造价,添列推拉门的滑轨、把手等五金部件费用事前没有对消费的人做出说明,客观上使消费的人产生了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即错误地理解为购买全部商品只需花费15000元,其行为涉嫌合同欺诈,依法应予立案查处。由于经销商能够及时退还定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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