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3〕6号)

来源:江南体育综合全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3-09-17 20:52:00

  :ZJTFJX-2023-025)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27日向被投诉人1嘉兴市中医医院、被投诉人2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当事人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当事人均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来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变更公告中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以上中标(成交)投标文件明细中,规格型号一栏,其规格(长*宽*高)不明确不具体,为长度800-1200mm,既然投标人都已经确定参加投标了,怎么对自己所投产品的规格还不确定呢?规格不明确不具体,就会影响其报价的公平、公正合理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怎么对招标文件的规格做出的响应,是无偏离还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呢?规格型号是属于投标文件中的符合性要求,其中“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技术参数不明确、不具体,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

  厚到底是多少?水胆厚度到底是多少?第一标的的技术参数指标影响其本身的报价,第二标的技术参数有不明确不具体实际上对招标文件的标的技术参数也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标的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根据招标文件P96规定:

  投诉请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1:编织金属进水管的规格型号为DN15mm,长度800-1200mm为尺寸要求,具体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而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已对该项参数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技术偏离表中作出无偏离承诺;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阶段审查,为有效投标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且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已作出无偏离承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技术方面的要求;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阶段审查,为有效投标文件。

  1.根据招标文件P7前附表序号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我司未知具体长度,故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长度,且已在投标文件中对该项参数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并在技术偏离表中做出了无偏离承诺。我司中标后会根据项目实际施工需求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规格长度,若投标时盲目确定长度800或900或其他明确值,导致与项目实际的需求不符,也会影响项目实际进度。

  2.根据投标文件显示我司已全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即无偏离且部分参数正偏离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我司投标文件显示的板材管材不小于,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厚度,我司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响应的厚度实行。板材是中标单位中标后根据项目实际的需求采购,在不明确项目实际厚度需求的前提下,不敢贸然明确厚度,投标文件中承诺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我司会根据项目实际施工需求,提供符合厚度要求的板材管材生产相关设备。

  1.嘉兴市中医医院厨房设施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TFJX-2023-02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222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3年5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6月1日下午14时在被投诉人2开标评标,共有6家供应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6月2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6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示中标供应商中标主要标的信息。

  2.2023年6月9日投诉人根据公示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主要标的信息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及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于本案投诉事项基本一致,不再重复表述。 6月15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与上面第二条“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辩称”内容基本一致,也不再重复表述。

  3.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设备名称、技术规格参数、尺寸(mm)等均作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其中编织金属进水管的技术规格参数为:口径:DN15mm,尺寸为:长度800-1200mm。风幕机的技术规格参数为:遥控型,风量:≥1700m3/h、功率:≥455W、风速:≥15m/s、噪音:≤56dBA、电压:220V;尺寸为:1500*216*231.5mm。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的技术规格参数为:采用SUS 304-2B不锈钢板制造,厚度≥1.2mm,电压:220v,紫外线w,红外线w,消毒方式:紫外线加臭氧红外线循环风,消毒刀数量:≥20把,消毒毛巾数量:≥24块,消毒砧板数量:≥10块(直径50cm厚度≥10cm);尺寸为:1200*600*1800mm。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的技术规格参数为:板材采用SUS304-2B不锈钢制造,上层(箱)外壳厚≥1.0mm、内桶厚0.8mm、水胆厚≥1.0mm,门外板厚≥1.2㎜、门内板厚≥0.8㎜,≥ф63mm不锈钢炉脚、内衬≥2钢管、内置≥2*12蒸饭格(可放置2*12个蒸饭盘),304不锈钢二次盘管换热、≥φ22*1.2mm,进汽压力≥0.3~0.4Mpa,配饭铲、分饭器,配自动进水装置,密封条采用食品级硅胶条,门采取不锈钢双把手,采用双通道泄压阀;尺寸为:1200*800*1850mm。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规定:“完全满足招标需求得20分;带▲项目为必须响应条款,不得偏离,否则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带★项目重要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负”偏离)或相关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每项扣2分;其余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负偏离)或相关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每项扣1分。”

  4.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投标产品有编织金属进水管、风幕机、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上述涉诉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参数和尺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表述与采购文件的采购要求一致,全部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5.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已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中技术方面的要求,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阶段审查,为有效投标文件。

  本机关认为,投标文件是不是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是判断投标供应商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是根据,经本机关查明,中标供应商对投标产品编织金属进水管的规格和风幕机、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响应与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一致,符合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认定正确。投诉人的投诉理由系对采购文件要求和条件的偏面理解,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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