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铁桶把手断裂2岁女童被开水烫伤

来源:江南体育综合全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30 07:47:00

  现代快报讯(记者邓雯婷)徐某和妻子经营麻辣烫生意多年,两人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悦悦。谁也没想到,一天,2岁的女儿被劣质铁桶内的开水烫伤,家里为此花了不少医疗费。夫妻俩将售卖铁桶的杂货店老板耿某告上法庭索赔。2021年3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2018年7月,徐某在耿某经营的杂货店购买了一只不锈钢铁桶。2019年1月,徐某和妻子抬着一铁桶热水准备下楼经营麻辣烫生意时,妻子一侧的桶把手突然脱落,桶内的开水泼出,导致夫妻二人和楼下玩耍的悦悦均被烫伤。当日,悦悦被送往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双下肢烫伤。

  徐某发现,该铁桶的把手是焊接上去的,焊接点很薄,只焊接了两个点。中间没焊接点,并且该桶没有商标、生产厂商、厂址等相关信息。于是找到耿某,要求他来赔偿相应的损失。而耿某觉得自身出售的铁桶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要求,但铁桶的使用有期限,把手断裂的原因是超过有效期。同时他是铁桶的销售者,产品也是从代理商处购得,不应由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耿某拒绝对悦悦进行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夫妇以孩子的名义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某赔偿悦悦医疗费6204.79元、住院伙食补助72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7724.79元。

  承办法官陈婷表示,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自己销售的铁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生产厂商信息,也未能举证该铁桶的标识中含有失效日期和警示标识,故应认定涉案铁桶不是合格产品,被告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对原告所受损害进行赔偿。原告父母在提拉盛放有开水的铁桶时,未能避让年幼的孩子,存在监护责任,也是本案原告受伤的原因。法院综合原告受伤的原因,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5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被告抗辩他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判决耿某赔偿给悦悦3862.4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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